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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 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
以前
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後
出生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以
前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後
出生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二、

給付標準

 

1.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三、

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1.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3.

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4.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須另檢附載有轉投該保險日期及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

四、

注意事項

 

1.

請領老年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2.

老年給付申請書「退職日期」欄請確實填寫,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1天的日期。

 

3.

被保險人已退保者,投保單位得免在老年給付申請書上蓋章。

 

4.

老年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惟再受僱得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6.

老年給付申請書可在勞保局及各地辦事處索取,或在勞保局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7.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按給付金額減給之年金,其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8.

被保險人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加上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委託團體加保,或以個人為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合計滿25年時,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

 

9.

由本局代算勞保補償金及加註存檔之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本局應另函請原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其已領勞保補償金之法令依據,如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規定發給補償金者,本局始得依法由老年給付中代扣原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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